此次三中全会在提出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”同时也提出要“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”孙宪忠提出。明确了改革目标之后,应尽快将与农民“带地入城”相关的法律,如《宪法》物权法》民法通则》等进行修改完善,以保障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,维护法律的权威。
最重要的财富就是土地。该如何处置农村的地权问题?物权法专家提出,法制晚报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”对于农民而言。可以采用集体土地股份制,用农民“带地入城”方式,实现城镇化的目标。
人们对于新一轮的农村城镇化建设高度关注。全国人大代表、国物权法专家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教授在接受《法制晚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自三中全会公报全文公布后。随着时代的发展,国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已流露进去很多现实问题,亟待改革。
调研发现
为地权 女儿出嫁不出村”
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,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。属于集体成员所有,但集体成员却又是不固定的
村里新生了一个孩子,一般情况下。那么这个孩子是拥有集体所有权份额的村里某一户的女儿嫁到外村,那么这个女儿就丧失了集体所有权的份额。但在现实中,由于一些地方经济较为发达,因而呈现了女儿出嫁不出村”情形。
近期的调研中发现,孙宪忠表示。为了保管地权,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大量呈现。以陕西省某村为例,该村的三百多个姑娘都招了女婿上门,户口都留在本村。实际上,中的大部分人常年在乡村中工作、生活。保管甚至将女婿的户口也迁到本村的原因,就是为了取得地权,以此获得一人一年少则几万,多则十几万的分红。国政府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,不能忽视已经“带地入城”农民和他地权合法性问题。必需认真考量对于农民“带地入城”底应该供认还是否定?下一步的城镇化如何处置这样的地权?
解决的方法有两种:一是继续坚持走集体化的路子,孙宪忠认为。即土地依然属于集体所有,但是应当确保惠及集体组织中的所有成员。二是走国有化的路子,指将原来属于集体的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,而对原属于该集体的农民给予公平合理的安排弥补,之后再把他变成城镇居民。
专家建议
根据改革目标应尽快修法
则最好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制,如采用前一种方法。农民集体带地入城并变成城镇居民,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农民集体成员股东大会,其收益和最终奖励权归属于全体股东。目前在广东南海曾出现土地股份制实践,效果不错。
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,对于国有化的方法。认为将土地一律收归国有的方式比较激进。